自律、维权、协调、服务

行业新闻

返回首页
黑龙江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用药安全
打印
阅读[] 发布时间:2011-11-29 12:03:53

近日,一起由国家公安部指挥破获的价值20亿元的假药巨案,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就此,黑龙江省卫生厅于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防患未然,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时将临床使用后的药品包装视同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对包括药品包装在内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在此项紧急通知中,省卫生厅要求全省各市(行署)卫生局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切实行动起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临床药师用药行为,确保用药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知指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均要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严格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临床药师应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经过规范化培训。

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要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通知明确,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等制订本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购入药品;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同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使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经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作者:衣晓峰 谢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