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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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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发布时间:2014-01-21 11:54:23

卫合药委〔2014〕2号

关于印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

实践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结合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现状,我会拟在全国设立若干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特制定了《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做好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建设和运行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72号)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工作实施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意义

细菌耐药监测是一项集行政管理与专业技术密切融合的重要工作,涉及到微生物标本采集、细菌培养、药敏分析、数据录入、信息上报、结果分析等多个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促进耐药监测网人才队伍建设,设立“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简称“耐药监测培训基地”)。

耐药监测培训基地主要任务是按照培训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培养监测网成员单位从事细菌耐药监测工作人才,做好细菌耐药监测工作。

二、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耐药监测培训基地应设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中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微生物实验室,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技术分中心、省级细菌耐药监测中心以及获得认可的微生物实验室可优先考虑设立为培训基地。作为培训基地,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教学组织、师资队伍、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教学设备和场地。

1、教学组织

医院领导重视,科室领导负责,由科主任(副主任)或微生物室主任担任基地主任,并成立带教小组,配备足够数量的带教人员。

2、教师队伍

培训基地主任必须具有丰富的临床微生物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管理能力及教学经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带教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教学设施

应具备临床微生物检测常规仪器设备、专用软件、信息系统、适用的教学场地等,具有完备的教学大纲、合理的教学计划以及相应的考核内容。

4、学员条件

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成员单位技术人员,志愿从事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检验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在临床微生物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

5、教学安排

每个基地每年最少完成四期培训,每期5天,每期8-10名学员。学员完成大纲要求的教学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合格证书》。

三、学员培养目标

学员通过培训,了解临床微生物检验和细菌耐药监测的常规技术及临床微生物检验全过程质量管理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熟练使用WHONET软件并完成监测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从而全面掌握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各环节的基本技能。

四、基地运行考核机制

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设立耐药监测实践培训基地,各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由委员会审定批准并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实践培训基地由委员会颁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重新复核。

对于一年内未能完成一半以上培训任务或学员评估满意度不足50%的培训基地,将不能申请下一年度培训基地资格。

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细菌耐药实践培训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每年将审核确认后的培训基地及年度招生计划在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网站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网站上予以公布(www.heliyongyao.org)。学员根据每年的招生信息统一向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报名,以就近原则安排培训。各基地应每年向委员会上报学员学习及考核通过情况。

五、培训基地费用

学员的住宿和交通问题由选送单位自行解决,学员需缴纳培训费,详见每年度培训班招生通知。

六、办法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由卫生部合理用药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申请表

2、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基地招生学员申请表

3、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实践培训教学大纲

4、年度培训基地招生统计表

5、学员对实践培训基地评估表